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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医美宣传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发布时间:2023-07-18 02:52:04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医美机构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单次治疗费用5倍的费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美容医疗机构合同签约行为,市卫健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主要供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使用。
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消费者应以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消费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签约。
消费者有权索取药品信息及溯源。示范文本规定,消费者可以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进行核实,避免接受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或使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证、溯源码等资料。
示范文本特别对医美机构提示,应如实介绍、宣传服务内容和效果,杜绝虚假宣传,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为了化解美容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退费纠纷,合同示范文本对“预付费”行为进一步规范。示范文本特别提示,时间跨度较长的预付费消费具有风险,请消费者谨慎选择。
其中,采用预付卡付费的,消费者有权向美容医疗机构了解预付卡所兑现的服务内容及药品和器械等相关医用耗材的数量和质量、价格费用、有效期限、余额退回、风险提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信息;有权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
美容医疗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超过单次治疗费用5倍的费用,不得超过场地租赁的期限收取费用,到期限还没有完成医疗美容服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示范文本明确提出,自缴费之日起7日内,美容医疗机构尚未实行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消费者提交退费申请单之日起,5日内应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款。
如果在约定时间内,美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美服务无法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消费者解除合同的,应自提交退费申请单之日起,15日内退还消费者预付款的余额。(记者 张楠)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307/t20230717_391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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