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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晒≠防紫外线 消费者需擦亮眼

发布时间:2023-07-26 20:38:53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情】2023年6月9日,消费者王先生向海宁市消保委投诉,诉称在某电商平台内海宁市丁桥镇某日用品店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款夏季防晒冰丝袖套,网页介绍具有防紫外线的功能,并附有大量的文字和图片说明,收到后发现使用效果不好,通过查看商品的标签,发现只是执行普通民用手套标准的产品,怀疑该产品不具有防紫外线功能,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自行协商无果后,遂投诉要求商家退款和赔偿。

  【调解过程及结果】该案,由海宁市消保委丁桥分会调处。在调解中,商家承认消费者购买的袖套为其网店所售,销售时宣传具有防紫外线功能,并表示袖套能阻隔阳光照射,所以能起到防晒和防紫外线的功能,至于网页中的诸多防紫外线宣传,是仿照市面上同类防紫外线产品的网页制作。针对商家的辨解,调解员向商家进行了知识普及给与法律法规宣传,袖套标示的执行标准为普通民用手套的标准,根据GB/T 18830《纺织品 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标准,只有当产品的UPF值大于40,并且T(UVA)AV<5%时,才能称之为“防紫外线产品”,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是衡量一种纺织品是不是“防紫外线产品”的指标。该标准规定防紫外线产品的标签上应标有产品的UPF值及其依据的标准编号。袖套宣传防晒本无可厚非,但如果要宣传具有防紫外线功能,则产品必须执行和符合GB/T 18830标准,产品标签也要符合标准要求。通过调解员的讲解,商家认识到自己经营过程中的问题,经调解,经营者最终赔付消费者3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提醒】海宁市消保委丁桥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1、消费者购买防紫外线产品时要查看包装标识,避免购买“三无产品”,注意标签上防紫外线性能指标[防护系数(UPF值)和透射比(UVA值)]。我国《纺织品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中规定,只有当产品的UPF值大于40,且UVA透射比小于5%时,才可称为“防紫外线产品”。UPF值越高,防紫外线效果越好;2、尽量挑选透气性好的防晒或防紫外线产品,避免体温过高引起中暑;3、保留购买相关的凭证信息,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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