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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60号-天津市北辰区悦辰眼镜店价格欺诈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3-07-30 13:21:35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60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悦辰眼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GFG54C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路蓝岸森林花园
1/2/3/4/5增1-301辰悦广场1B-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安淑娜
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灯箱宣传牌上印有“依视路万新1.67超薄套装 钛合金镜架199元+1.67超薄镜片599元=499元 原价798元”字样,在柜台的三角台卡上印有“镜片¥599+镜架¥499+镜盒¥20=699(原价1118元)”等字样,现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初步核实,当事人存在涉嫌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7月17日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于2021年12月在北辰区辰悦广场经营眼镜店。在其经营场所的灯箱牌和柜台三角台卡上印有涉及依视路万新品牌眼镜的分别为199元、499元、699元、899元的四种价格的套餐搭配分别标注了(原价618元)(原价798元)、(原价1118元)、(原价1318元)等字样,自当事人开始在该经营场所经营起,上述以划线形式标注的原价并无销售记录。上述虚构原价的行为满足价格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无多收价款,不涉及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左佑眼镜连锁特许经营协议、授权书等;4.当事人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3年7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6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7/t20230727_6363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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