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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420号-天津市北辰区百味晟餐饮店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3-07-30 14:19:12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420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百味晟餐饮店(宋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22519710117004X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宜白路与均胜路交口人人乐购物广场二楼

  法定负责人:宋东

  2023年5月3日,我局接到投诉称人人乐购物广场旁津沽小院广告牌写着小院粘子肉59元,但是市民结算的时候按照69元算的。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宜白路与均胜路交口人人乐购物广场二楼天津市北辰区百味晟餐饮店(宋东)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店待售的菜品“小院粘子肉”店门口广告牌标价59元(会员价),实际结算价为售价69元,会员价65元,涉嫌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7月7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2021年11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提供“小院粘子肉”菜品上架销售,售价65元,会员价59元,并在店门口以广告牌形式宣传上述菜品会员价。2023年4月27日调整上述菜品售价69元,会员65元,广告牌菜品价格未及时更换,按照售价69元,会员价65元进行结算,截止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41份“小院粘子肉”,销售金额合计2699元,当事人销售菜品价格发生变动未及时调整标价,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宋东身份证复印件;2. 2022年5月5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被委托人张新梅的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本局于2023年7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42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5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7/t20230727_6363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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