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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3-07-30 15:41:07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期)
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发现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3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3130122ZX的油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会泽石河油条店加工销售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会泽石河油条店共加工销售该批次油条15根,共计0.6公斤,货值30元,已销售15根,库存0根。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由于油条属于即食、短保质期食品,故未能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会泽石河油条店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会泽石河油条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会泽石河油条店已于2023年4月10日提交排查整改报告。
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3130124ZX的油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会泽尚仪小吃店加工销售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会泽尚仪小吃店共加工销售该批次油条20根,共计0.8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20根,库存0根。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由于油条属于即食、短保质期食品,故未能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会泽尚仪小吃店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会泽尚仪小吃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规范加工制作流程,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购买使用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会泽尚仪小吃店已于2023年4月18日提交排查整改报告。
三、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3130125ZX的油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会泽怡旺园餐馆加工销售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会泽怡旺园餐馆共加工销售该批次油条20根,共计0.8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20根,库存0根。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由于油条属于即食、短保质期食品,故未能召回。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会泽怡旺园餐馆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会泽怡旺园餐馆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规范加工制作流程,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购买使用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会泽怡旺园餐已于2023年4月20日提交排查整改报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030/346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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