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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广告活动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6 13:18:43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广告主责任:自行发布广告时需建立广告档案

  《管理办法》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基础之上,又明确了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时所负有的相应责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据此,当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时,其亦具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也因此负有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的相应义务。

  二、调整广告发布者认定标准:以发布行为作为认定标准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这与《广告法》保持一致,仅将发布行为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标准,不再将是否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作为判定条件。

  三、细化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防范、制止违法广告的具体措施

  《管理办法》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止违法广告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规定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防范、制止违法广告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 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六) 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由此,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只有在相对应情形下按照上述规定采取措施后,才能被认定为尽到防范、制止违法广告的法定义务。

  (供稿:广告处)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308/t20230805_3215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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