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维权动态 > 衢州开展“净重”专项整治行动,让群众“秤”心如意

衢州开展“净重”专项整治行动,让群众“秤”心如意

发布时间:2023-08-07 02:22:33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称重行为,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全省“净重”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衢州聚焦流通环节、餐饮环节,以海(水)产品、卤味制品、水果等单价较高的商品为重点,自七月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半月的“净重”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1、海(水)产品塑料包装袋占重。销售海(水)产品时,如存在将塑料包装袋重量计入商品重量进行称重、称重时夹带除水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杂物增重等涉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卤味制品、水果果切包装盒占重。(1)在销定量包装的卤味制品、水果果切等商品,如出现未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等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2)在销散装卤味制品、水果果切等商品,如存在称量时包装盒占重且经核称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3、蟹类过度捆绑。在销售螃蟹时,如存在使用吸水橡胶或掺泥、砂、金属粉的绳子等自重较重的绳子进行捆绑,捆绑物重量超过合理范围【参考《青蟹包装规范》(DB33/T 2240-2020)单体捆扎物重量应在单体蟹总重(包括捆扎物)的5%之内】,销售螃蟹整体称量明显增重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4、餐饮环节标重不规范。餐饮单位在销售以重量结算的餐饮食品时,如没有明码公示主要原料制作前的重量和价格信息,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将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农贸、农批市场、超市、生鲜店、餐饮单位内经营海(水)产品、卤味制品、水果的经营主体进行全量普法宣传和规范称重、标重的教育引导,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zj315.org/News/ArticleDetail.aspx?iIY2ISQvqOC64zG5SE25ww==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资讯网 dj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