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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药罚〔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08-17 21:31:29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天津东丽麟峰皓睿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PDY00405312011017A1001
住所(住址):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慧捷路东侧田立禾养老院中心一层左侧、六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东丽区金钟街道大毕庄村慧捷路东侧田立禾养老院中心一层左侧、六层
2023年7月8日,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津药太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给天津东丽麟峰皓睿医院的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生产厂家:天津金药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112141),该批次药品经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可见异物,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东丽麟峰皓睿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天津东丽麟峰皓睿医院共购进过2盒(20支)批号2112141为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生产厂家:天津金药药业有限公司),且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该批注射液使用了1支,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对剩余19支注射液予以扣押,详见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津市监丽药强制〔2023〕1号)。2023 年7月17日,我局以天津东丽麟峰皓睿医院涉嫌使用劣药予以立案,本案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0.6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胡麟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刘鑫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药品的现场情况;
3.对刘鑫珊的询问调查笔录,《案件线索告知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情节。
4.津药太平医药有限公司的企业相关资质、销售清单、出厂《成品检验报告书》、验收记录,证明当事人对购进的药品进行了验收,并不知道使用的药品是劣药的事实情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能够提供供货企业相关资质、票据、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19支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津市监丽药强制〔2023〕1号);2.没收违法所得0.62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dlqscjdglj/zwgk_57646/zfxxgk_57651/fdzdgknr_57655/xzcf_57660/202308/t20230817_6380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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