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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608号-天津市北辰区山岭便利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3-08-17 20:59:56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0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山岭便利店(武娜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81YR386F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医疗器械产业园腾旺道11号院内南侧一楼

  经营者:武娜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津市北辰区山岭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户进门右手边桌子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滚动式风味烤香肠机”,该烤香肠机内放有2根火山石烤肠、3根脆皮烤肠、4粒爆心鱼蛋正在烤制,该户现场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现场未能提供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执法人员在该户进门直行左手货架上发现1盒“现春”蘑力蜂蜜小蛋糕,净含量260g,生产日期2023年5月24日,保质期常温下30天,检查时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食强制〔2023〕4号),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7月12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4日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45日。2023年8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2年6月28日,当事人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种类含冷藏冷冻食品。2023年6月23日,当事人自昌盛嘉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脆皮烤肠1袋(30根/袋)、火山石烤肠1袋(10根/袋),爆心鱼蛋1袋(50粒/袋)。购进价格为脆皮烤肠33元/袋、火山石烤肠20元/袋,爆心鱼蛋50元/袋。6月23日当日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热食类食品烤肠制售。售价分别为脆皮烤肠2元/根、火山石烤肠3元/根,爆心鱼蛋2元/粒。至6月26日检查时已售出脆皮烤肠27根、火山石烤肠8根,爆心鱼蛋46粒。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上述涉嫌违法行为货值金额190元,违法所得78.3元。

  另查明,2023年6月17日,当事人自通辽市现春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蘑力蜂蜜小蛋糕8盒置于店内销售。生产日期2023年5月24日,保质期常温下三十天,购进价格为8.8元/盒,销售价格为11元/盒。6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1盒“现春”蘑力蜂蜜小蛋糕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蛋糕的构成要件。上述涉嫌违法行为货值金额11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蛋糕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武娜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6张;3.对经营者武娜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1份(共2页),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2份;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执法人员回查笔录1份(共2页)、回查照片1张;5.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本局于2023年8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0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较短,同时调查中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8.3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火山石烤肠2根、脆皮烤肠3根、爆心鱼蛋4粒;3.罚款2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蛋糕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现春”蘑力蜂蜜小蛋糕1盒;2.罚款25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8.3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火山石烤肠2根、脆皮烤肠3根、爆心鱼蛋4粒、超过保质期的“现春”蘑力蜂蜜小蛋糕1盒;

  3.罚款5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8月 11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8/t20230817_6379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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