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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专项清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7 23:29:23作者:佚名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总体工作方案和近期举措》及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行动自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摸排(2023年8月10日-8月31日)。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全面排查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形成《×××单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目录》(见附件1),并在政务网站及时进行公示,如发现存在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政策措施,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补做审查、存档备查。对照四个方面的重点清理内容逐项梳理,填写各级政策制定机关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二)清理整改(2023年9月1日-10月20日)。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全面开展清理工作,对自查梳理出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政策措施要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启动废除或修订。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除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及整改情况纳入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三)交叉抽查检查(2023年10月21日-10月31日)。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及五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采取现场检查或网上抽查的方式,对各地区专项清理工作开展交叉抽查检查(安排表见附件4),对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填写政策措施抽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涉嫌行政垄断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自治区反垄断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四)总结提升(2023年11月1日-11月15日)。

  专项清理行动结束后,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认真总结本级政策制定机关自查清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提炼好的做法和经验,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并于11月7日前将清理情况总结(含附件)及时报送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五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总结本辖区政策措施的清理情况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于11月15日前形成工作总结(含附件)报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工作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妥善处置问题线索,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序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健全长效机制。认真总结清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落实成效及存在问题,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举措,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不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进一步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联系人:殷娟娟

  电话(传真):0951-5672043

  邮箱:nxgpjz@163.com  

    

  附件:1.×××单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目录

  2.各级政策制定机关自查情况统计表

  3.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4.交叉抽查检查安排表

  5.政策措施抽查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cjg.nx.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308/t20230816_4220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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