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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检验和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7 14:51:32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检验

  和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2023年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并实施1年过渡期。为做好全省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验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日(含),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可以选择按照新版检规或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对电梯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于买卖双方于2023年4月2日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2024年4月2日以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电梯安装项目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提交《旧版检规项目告知书》(见附件4)。

  

  本通知发布前,各州市局已发文进行过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此类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 (1)、A1.3.12.1、A1.3.12.3等项目可以不检验。

  (三)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在我省开展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版检规要求执行。

  二、定期检验与自行检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电梯自行检测模块全面试点运行,参与检验、检测分离试点的电梯统一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执行。

  (二)自2024年4月2日起,全省严格按照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施检验、检测分离,统一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周期。

  (三)全省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定期检验,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新版检规规定应当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四)定期检验与自行检测周期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以新检规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时间的,以电梯制造(出厂合格证或云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数据标注)时间为基准,既无安装监督检验日期也无电梯制造日期的电梯,按照超过15年的电梯开展每年一次定期检验。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确定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年份。

  (五)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做好本单位检测人员执业公示工作。

  (六)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承担电梯检测的电梯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局特种设备处提交《电梯自行检测公开承诺书》(见附件1)、《电梯自行检测(首次)告知书》(见附件2)、《检测人员明细表》(见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并联系省处做好检测系统端口对接,确保检测数据能在出具报告后24小时内上传至云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

  (七)各电梯检验、自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省局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及时公示、更新企业和人员信息,并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要求,制定、完善电梯检验、自行检测作业指导书,为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做好准备。

  三、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落实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结合相关工作计划,加大对电梯使用、检验和检测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电梯失检漏检行为,守牢电梯安全底线。

  (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升级云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电梯自行检测接收数据接口,并做好系统调试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各电梯检验机构配合,做好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周期调整工作。

  (三)2024年4月2日起,全省全面贯彻落实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除2023年12月1日前已提交《旧版检规项目告知书》内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外,其他电梯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执行。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失信退出机制。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常驻检测人员是否在岗,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是否存在无证检验、检测行为,严格查处借证、挂证、代签等行为。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扰乱市场秩序、承诺事项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省局将严格落实失信退出和“黑名单”机制,责令其停止在我省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罗老师,0871-63215582。

  

  附件: 1.电梯自行检测公开承诺书

  2.电梯(首次)自行检测告知书

  3.检测人员明细表

  4.旧版检规项目告知书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电梯自行检测公开承诺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司具备电梯检测资格,拟在云南省开展电梯检测工作(请勾选对应选项:1.使用单位自行检测□;2.维保单位自行检测□;3.检验检测单位受委托开展检测□),在此我司郑重公开承诺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针对电梯检测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二、我司固定办公地址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常驻云南省的持证电梯检验人员: 名,常驻人员数量可随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查。

  三、我司将严格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电梯检测质量,合理、及时的安排检测工作,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测质量抽查工作积极配合。

  四、我司在云南省电梯检测参考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合理收费,绝不扰乱云南省电梯检测市场。

  五、我司对出具的所有检测报告与检测结论负责,现场检测人员均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并已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完成公示,绝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六、我司确保及时按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将电梯检测数据信息传递至“云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绝不擅自隐瞒和窜改数据。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公开承诺,若有违反,将无条件执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退出云南省电梯检测市场),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电梯自行检测(首次)告知书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办公地址


  单位类型

  □使用单位 口维保单位口检测机构 口检验机构

  

  营业执照登记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成立日期


  项目负责人


  手机/办公电话

  


  检验师数


  全职检验师数


  检验员数


  全职检验员数


  核准证信息(仅检验、检测机构填写)

  证号


  批准机构


  核准项目代码


  有效期


  告知信息

  本公司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规定,已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已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将在 州(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并对检测过程、结果、安全、质量等负责。同时承诺,如因上述人员、仪器设备或相关制度无法满足《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要求,或者连续12个月未在本州(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将自愿退出本辖区的电梯检测工作。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注:告知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核准证(检验检测机构)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检测人员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持证项目

  级别

  持证注册有效起止日期

  是否全职

  1







  2







  3




























  注:本表应随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复印件及全职检测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

  

  

  

  附件4

  旧版检规项目告知书

  项目名称


  中标合同号


  合同签订(中标)日期


  制造单位


  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装单位


  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装地点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数量




  电梯型号


  额定载重量(kg)


  限定速度

  (m/s)

  层站数

  层 站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1.本告知仅用于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

  2.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填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留存;

  3.本告知仅作为2023年4月1日之前签订供应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将在2024年4月1日之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凭证,电梯检验机构应认可。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030/347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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