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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审判情况 “内鬼”泄露信息是犯罪主要源头

发布时间:2023-08-27 15:37:48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23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审判情况。2018年以来,本市各级法院共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219件,判处犯罪分子294人。从案件情况看,被侵犯的公民信息不乏行踪轨迹、财产信息等高度敏感信息,内部人员泄露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源头。

  新闻数读

  ■24.6%的案件涉及高度敏感信息,包括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和财产信息;

  ■9.9%的案件涉及敏感信息,包括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公民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在各种被泄露信息类型中占比最大;

  ■39.6%的涉案信息被用于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如违规提取公积金或办理信用卡、暴力催收讨债、电信网络诈骗、盗窃存款、敲诈勒索、绑架、故意伤害等。

  (此为2018年以来,本市各级法院审结案件相关情况)

  ■案件特点

  数量规模庞大:在179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审案件中,有162起是以信息条数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其中超半数案件信息数量超过5万条,少数案件查获的信息多达数百万、数千万条,甚至过亿条。

  犯罪手段隐蔽:不法分子通过社交软件群、网站论坛等平台买卖或交换个人信息。“暗网空间”也逐渐成为犯罪交易的活跃场所,交易支付方式从现实货币演进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爬虫”软件也成为收集大量信息时的常用软件之一。

  内部人员犯罪:超过半数案件的被告人供职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系个体企业经营者。其中,包括中高级管理层、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公司职员占比最大,为50.3%。被告人中不乏拥有较高学历水平,在互联网公司、金融投资企业、房产中介等任较高职务者。“放眼整个犯罪链条,内部人员泄露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源头。”北京高院副院长孙玲玲介绍,行业“内鬼”屡屡犯案,且团队化作案模式愈加成熟。

  ■典型案例

  信托经理偷存他人征信

  被告人沈某案发前系某大型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利用任职便利,采取“撞库”等方式获取某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通过其所属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进行专线互联的终端机,数次非法登录这家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下载保存他人征信报告共计100份。经查,沈某此前曾用同样的作案手段,查询并下载保存他人征信报告共计1000余份。西城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内外勾结办号诈骗

  被告人胡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北京某大型通信运营商申请批量办理手机号。胡某通过被告人张某雇佣他人作为经办人,有偿使用张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上述业务。被告人任某、鲁某是运营商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明知胡某公司办理的手机号涉嫌诈骗,仍予以办理。经查,办理的手机号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诈骗金额共计约170余万元。

  大兴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项罪名,对胡某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任某、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记者 张蕾)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308/t20230825_39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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