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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经营过期食品免罚?须同时满足4项条件才可“以管代罚”

发布时间:2023-08-29 06:15:54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过期食品可不予处罚?”近日,网上曝出的这一消息引来消费者热议。记者查询发现,该消息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这里提到的过期食品指的是“预包装食品”,而且必须同时满足4项“适用条件”,才会免于处罚。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记者在第二版清单中看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如属于“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要求的期限内改正;单次货值金额不超过200元;危害后果轻微,无证据证明造成人身、财产等危害后果”,需同时满足这4项条件,将不予处罚,而是采取“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管理措施。

  2020年7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试行)》。3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落实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清单,适用较多数量的业务领域是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公平竞争执法。

  市市场监管局表示,第一版清单因受制于旧版《行政处罚法》,适用面窄、范围有限。同时,对于“初次违法”“轻微”等条件的界定及相关适用程序还需完善和细化。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完善容错纠错清单制度,对第一版清单进行修订,制定了第二版清单。

  记者注意到,与第一版清单相比,第二版清单进一步扩大了容错纠错机制适用范围,将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由79项扩大到149项,共涉及14个业务领域,涵盖食品安全、网络交易、广告监管、企业监督、公平竞争、产品质量、商标、专利、商务、合同、计量、认证、标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

  其中,一些社会公众反映相对集中的事项,经调研被纳入了第二版清单中。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销售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及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饲料广告中使用用户形象作推荐等。

  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与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均是依法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公正监管的需要,两者不可偏废。执法部门将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将结合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处罚,做到宽严相济,保障执法不失力度,彰显温度。

  记者注意到,此次通知中特别提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将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大力推行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制度。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mtjj/202308/t20230828_3231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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