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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仙桃市消费者委员会关于稳定食用盐市场价格的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23-08-30 07:08:23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广大消费者、各食用盐经营单位:

  受国际突发事件影响,我国个别地区出现市民抢购食用盐现象。对此,中盐集团已发布关于保障食盐市场供应的声明,指出当前我国的食盐产品结构占比为井矿盐87%、海盐10%、湖盐3%,井矿盐和湖盐生产均不受国际突发事件影响,中盐集团在全国有完善的产销企业布局,食盐储备供应充足。

  目前,我市食用盐充足,且进货渠道畅通、货源充足,各商超和市场等食盐经销经营秩序正常,请广大消费者按需理性购买。为保障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我市各食盐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稳定价格水平。

  二、不得借突发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不得违背消费者(用户)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服务)或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价格或强制收费。

  六、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九、各经营者应当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食盐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我局将持续关注我市食用盐市场变化,紧盯群众举报投诉、舆情反映,加强食用盐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好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对经提示后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投诉。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仙桃市消费者委员会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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