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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游泳馆游泳票无法使用维权案

发布时间:2023-08-30 06:25:57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简介】

  2023年8月,东至县消保委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吴女士反映其于2022年7月花费270元在县城某游泳馆办理了10次游泳票,已使用4次,还剩余6次未使用。今年前去使用,工作人员称票已过期,无法使用,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东至县消保委接诉后,立即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该游泳票的副券上注明了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投诉人称当时缴费的时候工作人员称明年也还可以继续使用。经联系被投诉人,被投诉人表示当时是请的暑假工,不了解情况。另外,经核实,该游泳馆的法人和营业执照名称都已更换,但现在的法人也在之前的游泳馆工作过。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被投诉人同意投诉人的游泳票在一年内可以继续使用,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根据以上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为投诉人提供服务。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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