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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762号-天津市北辰区华鹏包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09-03 14:49:35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76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华鹏包子店(贾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0BEB25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荣辰花园底商沁河北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贾华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22日,我局接到小淀镇人民政府包保干部移送的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线索,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后厨发现1袋已经拆封使用的过期的玉米淀粉。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依法扣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日,执法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对此事立案调查。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明,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其后厨发现1袋已经拆封使用的玉米淀粉,其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上述过期食品的购进凭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已经遗失,无法确定其供货商、购进时间、购进单价和数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构成要件。上述食品主要用来制作菜肴。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8月22日现场笔录、检查照片。3、对经营者贾华的询问笔录。4、2023年8月22日复查现场检查笔录。5、《案件来源登记表》。

  本局于2023年8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6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2、没收过期的1袋玉米淀粉。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8/t20230830_6390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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