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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573号--天津市北辰区渔家蒸汽海鲜酒楼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阳江豆豉案

发布时间:2023-09-03 13:41:09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73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渔家蒸汽海鲜酒楼(陈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6HNFX31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刘园新苑商业楼辰兴路2号

  经营者:陈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旭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渔家蒸汽海鲜酒楼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后厨操作区货架第二层发现2盒阳江豆豉,净含量60克,生产日期2022年3月6日,保质期十二个月,检查时均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食强制〔2023〕3号),对上述2盒阳江豆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6月25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6日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45日。2023年8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2019年6月21日,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店内厨师购进2盒阳江豆豉,生产日期2022年3月6日,保质期十二个月,置于店内供制售豆豉酱使用,2022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在餐饮服务单位操作间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津市场监管餐〔2019〕6号)的规定,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阳江豆豉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提供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本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陈旭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6张;3.对经营者陈旭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本局于2023年8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7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江阳豆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同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盒阳江豆豉;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8月 21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01_6394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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