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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截止申报!云南开展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创建

发布时间:2023-09-03 16:36:49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8月20日截止申报!云南开展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创建

  近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

  面向城市县域开展

  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试点示范创建工作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8月20日。

  二、申报资格

  (一)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

  1.申报城市应为地级以上城市。

  2.党委、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试点城市建设协调机制,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将知识产权纳入议事日程,工作条件保障不断加强。

  3.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工作保障条件居全省前列。

  4.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5.城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在省内处于前列,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机制、专利导航决策机制,知识产权对城市创新发展、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凸显。

  (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试点县

  1.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

  (1)申报县域应为县(区、市),且已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

  (2)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写入发展战略规划,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体系。

  (3)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工作保障条件居本省县域前列。

  (4)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合理合规,符合《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5)围绕县域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结合实际扎实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在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导航、商标品牌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贯标等工作中取得较好成效,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家级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6)以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等为特色的县域,满足前四个条件,且在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建设、地理标志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传统知识资源保护运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

  (1)申报县域应为县(区、市)。

  (2)党委、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和考核体系。

  (3)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工作保障条件居于省内县域前列。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合理合规。

  (4)围绕县域主导产业,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助力县域特色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家级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州(市)市场监管局推荐函,包括对城市、县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以及推荐意见。

  (二)城市政府、县(区、市)政府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的申报函。

  (三)申报城市、县(区、市)的创建工作报告,包括申报条件符合情况、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等。

  (四)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五)基本工作状况表。

  申报单位同时进行网上与书面申报,两种方式申报的内容须完全一致,其中,基本工作状况表从网上填报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申报材料报送平台上打印,纸件材料报送一式5份,网上填报待通知。

  四、分配名额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的通知》分配给云南省申报推荐名额为:

  (一)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1个。

  (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1个、试点县2个。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对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认真组织具备资格的城市、县(区、市)进行申报,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样板,为云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扎实稳妥推进。明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方向和阶段性目标,以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为抓手,加强资源统筹和工作指导,在项目安排、政策倾斜等方面加大投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公平公正地进行审核后推荐,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规范。

  可前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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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沐贞

  

  


原文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147/347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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