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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市电子计价秤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9-15 03:47:15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电子计价秤质量监督抽查。

  2.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722-2020 电子台案秤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项目分类

  安全性指标

  性能

  指标

  其他

  指标

  1

  初始置零范围和置零装置

  GB/T7722-2020 第7.2.2.1条

  GB/T7722-2020 第6.3.2条

  推荐性

  

  ●

  

  2

  置零准确度

  GB/T7722-2020 第7.2.2.3条

  GB/T7722-2020 第6.3.3条

  

  ●

  

  3

  称量

  GB/T7722-2020 第7.2.4条

  GB/T7722-2020 第5.5条

  

  ●

  

  4

  除皮准确度

  GB/T7722-2020 第7.2.6.2条

  GB/T7722-2020 第6.4.3条

  

  ●

  

  5

  除皮称量

  GB/T7722-2020 第7.2.6条

  GB/T7722-2020 第6.4条

  

  ●

  

  6

  偏载

  GB/T7722-2020 第7.2.7条

  GB/T7722-2020 第5.6.3条

  

  ●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项目分类

  安全性指标

  性能

  指标

  其他

  指标

  7

  鉴别力

  GB/T7722-2020 第7.2.8条

  GB/T7722-2020 第5.8条

  推荐性

  

  ●

  

  8

  重复性

  GB/T7722-2020 第7.2.9条

  GB/T7722-2020 第5.6.2条

  

  ●

  

  9

  蠕变

  GB/T7722-2020 第7.2.10.1条

  GB/T7722-2020 第5.9.4.1条

  

  ●

  

  10

  回零

  GB/T7722-2020 第7.2.10.2条

  GB/T7722-2020 第5.9.4.2条

  

  ●

  

  11

  倾斜

  GB/T7722-2020 第7.3.1条

  GB/T7722-2020 第5.9.1条

  

  ●

  

  12

  供电电源

  GB/T7722-2020 第7.3.5条

  GB/T7722-2020 第5.9.3条

  

  ●

  

  13

  预热时间

  GB/T7722-2020 第7.3.2条

  GB/T7722-2020 第5.5条

  

  ●

  

  4.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抽取1种型号的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每种产品抽取同型号产品2台。其中1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用样品。

  4.4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5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6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被抽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5.1 被抽查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证书

  5.2被抽查产品执行的相关产品标准

  5.3被抽查产品合格证

  5.4被抽查产品使用说明书

  其中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样品封存。其它资料,抽样员应与原件确认后,将复印件带回。

  6.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gs/qtgsgg/202309/t20230911_3256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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