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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755号-天津市北辰区香利土产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器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3-09-15 03:14:04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75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香利土产经营部(申本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XYQXXQ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刘安庄村北辰道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申本永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面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右侧最里侧的货架上发现有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其使用说明书有以下内容:生产厂商为宁波市浴耀管业有限公司,产品用途为不锈钢波纹软连接管专用于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的源通入燃气用具的连接之用,使用寿命为10年以上(密封圈最好5年更换一次),在管体上有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执行标准为CJ/T197-2010。另在旁边的货架上发现有燃气泄漏报警器,产品合格证上标称深圳市青蜂物联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标准号为GB 15322.2-2003,经查看未见有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器。2023年8月24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燃气泄漏报警器摆放在店内销售,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销售价格为30元/个,燃气泄漏报警器销售价格为10元/个,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使用寿命为10年以上(密封圈最好5年更换一次),燃气泄漏报警器未有生产日期,不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器)执行标准GB 15322.2-2019中产品标志应包括制造日期的规定。至2023年8月24日案发,当事人店内还剩下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软管4个,燃气泄漏报警器2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器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20元,当事人无销售台账,无法确定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申本永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8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查视频;3、对申本永所作的询问笔录、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2-2019)部分内容、货值金额计算表。

  本局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5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燃气泄漏报警器2个;

  2.处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14_6406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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