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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35号-维安(天津)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发布时间:2023-09-15 04:17:45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35号

  当事人:维安(天津)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XUW15M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中关村(天津)可信产业园A12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海峰

  

  2023年6月30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维安(天津)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伪造签字移交处理的函》,相关情况移交我局调查处理。经初步核实,当事人存在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于7月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8年12月取得CMA资质,开始环境检测业务,至2023年5月18日提交资质注销申请,停止检测业务。2023年1月3日因当事人原授权签字人马雨辰离职,其授权签字人身份经审批撤销,但在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VAHJ-230112-Q-01(批准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VAHJ-221025-Z-06(批准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VAHJ-220218-Z-09(批准时间为2023年3月3日)中授权签字人一栏签有“马雨辰”的签字,当事人承认在上述检测报告中“马雨辰”的名字为他人代签。当事人存在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行为,满足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维安(天津)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伪造签字移交处理的函》和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复印件、检测报告等相关附件材料;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屏打印件。

  本局于2023年8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3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04_6396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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