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通知公告 > 天津市宁河县敬霞副食商店(李敬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桶装水案

天津市宁河县敬霞副食商店(李敬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桶装水案

发布时间:2023-09-20 19:08:39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俵处罚〔2023〕1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宁河县敬霞副食商店(李敬霞)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120221MA064H318E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后辛庄村北区4排7号

  经营者:李敬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3065

  联系电话:153****250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

  2023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宁河县敬霞副食商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售卖的天然思特包装饮用水18桶(净含量18.9L,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12022107349,执行标准:GB19298,保质期:三个月,委托单位:天津市品乔饮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宁河县潘庄镇西塘坨村,被委托单位:天津净远纯净水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工业园区51号)包装上无生产日期,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信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报区局予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8月1日,当事人在其店门口经过的推销商处购进天然思特包装饮用水18桶(净含量18.9L,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12022107349,执行标准:GB19298,保质期:三个月,委托单位:天津市品乔饮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宁河县潘庄镇西塘坨村,被委托单位:天津净远纯净水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工业园区51号)进价6元/桶,共花费108元,水桶押金20元/桶,押金共360元。2023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宁河县敬霞副食商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售卖的上述桶装水18桶,包装上无生产日期,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信息。通过询问,当事人称该桶装水购进时并未留存推销商联系方式,推销商称后期会定期到店送水同时回收使用后的旧桶,该包装饮用水售价7元/桶,顾客第一次购买时收取押金20元,退桶后返还押金;上述桶装水当事人购进后尚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桶装水的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供货者的许可证。本案货值金额为126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敬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拍摄照片并制作的证据提取单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桶装水的事实情节;

  3.我局对经营者李敬霞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桶装水的具体事实细节;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俵罚告〔2023〕1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桶装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桶装水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桶装水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违法的货值金额较小,违法商品尚未售出,社会危害轻微。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从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采购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天然思特包装饮用水18桶(净含量18.9L,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12022107349,执行标准:GB19298,保质期:三个月,委托单位:天津市品乔饮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宁河县潘庄镇西塘坨村,被委托单位:天津净远纯净水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工业园区51号);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第 页 共 页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nhqscjdglj/zwgk_57849/zfxxgk_57854/fdzdgknr_57858/xzcf_57862/202309/t20230920_641147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资讯网 dj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