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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532号-天津市北辰区鑫顺诚食品经营部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发布时间:2023-09-20 19:30:17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53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鑫顺诚食品经营部(王乔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JEF940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天穆寺南大街东一排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乔魏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6月12日,本机关在处理全国12315举报中,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天穆寺南大街东一排3号的天津市北辰区鑫顺诚食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店内销售腌制的鸡肉串、腌制的鸡翅中、牛羊肉串、鱼豆腐串。经初步检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和食品销售。2023年6月12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抖音直播的方式,销售烤串的半成品。其腌制的鸡肉串和腌制的鸡翅中,为山东冠县众康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鱼豆腐串、牛羊肉串为自行串制,以半成品的形式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王乔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具体情况;

  3. 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王乔魏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超许可范围从事经营食品的事实情节;

  4.协助调查函、食品代加工合同、食品进货票据、冠县市场监管局回函,证明腌制鸡肉产品为委托加工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8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3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主观无故意,并在案发后主动对店内的食品进行整改,消除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09/t20230919_6410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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