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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秋 国庆期间全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3-09-25 04:20:06作者:佚名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各住宿、餐饮、景区、特色产品礼品、交通运输等商品及服务经营者,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各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期间市场消费环境,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各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相关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等信息。标价内容应当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避免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规范价格行为
(一)住宿和餐饮服务场所。各类宾馆、酒店、民宿客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等渠道提供住宿及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标示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标示菜价。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经营者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景区景点。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强制代收任何费用。
(三)特色产品礼品经营场所。各类旅游商品销售点可通过“价目表”“一品一签”等方式显著标明商品价格,标示内容包括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四)交通运输及停车服务场所。各铁路、公路、网约车和出租车等交通运输领域经营单位,要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提醒工作,严禁节日期间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法行为。停车服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要严格落实有关免费和优惠政策。
(五)行业协会商会。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严禁实施违法行为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构成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相关经营者要对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经营者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3年9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cjg.nx.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309/t20230922_4281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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