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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托育机构不得在公示收费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发布时间:2023-09-25 04:07:21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北京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日前共同发布《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托育机构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婴幼儿家庭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单用途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的托育机构,即在运营过程中采取先预收托育服务费、后按约定提供托育服务的经营者。
根据办法,托育机构应当向婴幼儿家庭出具载明: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风险提示;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挂失、补办、转让方式;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的凭据。
托育机构应在官网等信息平台和托育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将机构名称、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预付卡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预收金额较大等对婴幼儿家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托育机构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婴幼儿家庭作出风险提示,并保障消费者能够完整、充分地阅览。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婴幼儿家庭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收费时段与托育服务时间安排应协调一致。对于使用租赁场地进行服务的,一次性缴费时间跨度不超过场地剩余的租赁期限。托育机构按小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小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的,不得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早于新的托育服务周期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婴幼儿家庭在付费之日起7日内未接受托育服务的,有权要求机构退费,托育机构应当自婴幼儿家庭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费,确实无法按照原渠道退还的,需由双方协商确认变更退费渠道;婴幼儿家庭因付费获得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记者 孙乐琪)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309/t20230922_402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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