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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发布时间:2023-10-09 02:39:50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俵处罚〔2023〕13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120221MA07ENRD06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兴家坨村兴旺区11排1号增5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颖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1************

  联系电话:186****156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兴家坨村兴旺区11排1号增5号的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呋辛酯片(生产厂家: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批号:A230414)1盒,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俵责改【2023】1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药店正常营业,执法人员查看其处方笺与该店计算机销售系统核对,系统显示于2023年9月8日8时33分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生产厂家: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1201)1盒,执法人员未找到该处方,该药店现场不能提供销售该药品时的处方。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的行为。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9月8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兴家坨村兴旺区11排1号增5号的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呋辛酯片(生产厂家: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批号:A230414)1盒,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俵责改【2023】1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药店正常营业,执法人员查看其处方笺与该店计算机销售系统核对,系统显示于2023年9月8日8时33分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生产厂家: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1201)1盒,执法人员未找到该处方,该药店现场不能提供销售该药品时的处方。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药品未凭处方售出。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的行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属于销售违法产品的情形,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据提取单8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况;

  3.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及质量负责人的询问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具体细节情况及原因;

  4.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俵责改【2023】13号)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俵处罚【2023】1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情节。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俵罚告〔2023〕1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1年内两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故给予从重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nhqscjdglj/zwgk_57849/zfxxgk_57854/fdzdgknr_57858/xzcf_57862/202309/t20230927_6418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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