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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秦之声 | 关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主体责任及法律责任梳理

发布时间:2023-10-09 02:24:13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

  01主体责任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

  法律责任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02主体责任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法律责任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03主体责任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

  违反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

  法律责任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04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05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一步调查和分析研判,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并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法行为

  违反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01违法行为

  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身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02违法行为

  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03违法行为

  复检机构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

  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04违法行为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

  法律责任

  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商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原文链接:http://snamr.shaanxi.gov.cn/info/1823/266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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