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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陕市监信处字〔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10-09 02:11:57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陕市监信处字〔2023〕4号

  当事人:陕西明扬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6100002016075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明

  李向明反映陕西明扬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4月26日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对本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信息并不知情,向我局申请撤销李向明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身份信息。我局收到李向明投诉举报后,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2002年4月26日设立登记材料中《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材料中“李向明”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该3份材料为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向明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2.陕西明扬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证明李向明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任职情况;

  3.2023年3月20日《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明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李向明”签名笔迹与样本中的李向明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4.2023年5月24日邮寄给公司登记地和贺小利的询问通知书(退回件),证明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5.2023年5月19日,该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截图,证明检查人员履行了公告程序。

  6.2023年6月12日,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的公告,证明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7.2023年8月2日对陕西明扬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记录表

  8.2023年8月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陕西明扬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涉案截图。

  9.2023年8月11日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的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利害关系人贺小利。

  2023年8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李向明送达了陕市监信听字〔2023〕4号《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内容及以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2002年4月26日设立登记时冒用李向明签字,侵犯了李向明合法权利,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且不协助行政机关调查亦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改正,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02年4月26日设立登记。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6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snamr.shaanxi.gov.cn/info/1465/266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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