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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观察丨金融监管总局2号令发布 保险销售迎全面规范时代
发布时间:2023-10-09 02:53:17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9月2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令2023年第2号——《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共6章50条,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为使被监管对象能够更加清晰地把握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要求,《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划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针对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
近年来,监管部门收到了大量因保险销售不规范导致的纠纷投诉。保险销售行为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权益。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明确了谁能销售保险产品、怎么销售保险产品,以及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义务,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划分销售行为三个阶段
事实上,业内对于《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在今年落地已有预期。早在2022年7月,原银保监会便发布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截至目前,已过去1年多的时间,正式稿的出台可谓是正逢其时。
从正式稿的内容来看,基本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其中较为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划分为销售前、销售中、销售后三个阶段。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销售行为是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是具有时间跨度的连续性行为而非时点性行为。为使被监管对象能够更加清晰地把握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要求,《办法》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了阶段划分。
具体而言,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与特定相对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行为。保险销售后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履行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附随义务的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保险销售前行为与保险销售中行为区分的关键点是,保险销售行为的相对人是否特定化,以及保险销售行为是否已进入就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阶段。
建立保险产品说明制度
除了划分保险销售行为三个阶段外,《办法》还建立了保险产品说明制度。
一直以来,保险产品条款作为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需要包含法律规定的各项要素,内容较多、篇幅较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关心的与其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内容散见在条款各处,不易阅读了解。
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在其官方网站、官方APP等官方线上平台公示本公司现有保险产品条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应当重点突出该产品所使用条款的审批或者备案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以及保单预期利益等内容,以便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注意力有限的情况下,了解保险产品条款的核心内容。
对于保险产品条款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于变更条款正式实施前更新所对外公示的该保险产品条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保险公司决定停止使用保险产品条款的,除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和营业场所公告,并在公示的该保险产品条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的显著位置标明停止使用的起始日期,该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
同时,《办法》还规定,在投保人投保前,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要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说明。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制度规定,主要是希望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更充分的正面信息支持。
分级管理保险销售人员
针对保险销售人员,《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销售能力分级框架下,要求险企及中介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
除此以外,《办法》还规定保险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不得经手或者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
针对因销售人员离职造成“孤儿单”的风险问题,《办法》特别明确,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该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的30日内,明确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关该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信息、保险合同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不因保险销售人员离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终止合作,通过该保险中介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与该保险中介机构终止合作后的30日内明确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关该保险公司与该保险中介机构终止合作的信息、保险合同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不因终止合作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作者丨赵子牛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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