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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950号-天津市北辰区吉祥全顺餐饮店对用户评价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发布时间:2023-10-13 06:22:35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950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吉祥全顺餐饮店(王延青)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7GTHH74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兴隆步行街北区26号
经营者:王延青
2023年8月16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外卖中夹带好评返现的卡片,望核查处理。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前台处有30张印有“好评返现1元,晒图再返现1元。全五星10字好评+并截图给微信客服返现1元+晒图再返现1元,共返现金2元!”内容的卡片,当事人现场提供微信号为“a18902075386”的微信,在该微信中发现有4条微信发送好评图片后当事人发送2元红包,经核实,当事人为了提高店铺好评率及排名向消费者发放“好评返现”卡片,当事人涉嫌对用户评价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11月自行制作了60张印有“好评返现1元,晒图再返现1元。全五星10字好评+并截图给微信客服返现1元+晒图再返现1元,共返现金2元!”内容的卡片并将卡片置于外卖包裹内,消费者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添加当事人微信并按照卡片上的要求评价截图发给当事人后,由当事人以红包的形式进行返现,每张卡片返现2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发放30张卡片。上述行为满足对用户评价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王延青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3.对王延青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3年9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95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发后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10/t20231011_6427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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