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津辰市监处罚〔2023〕1024号-天津牧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发布时间:2023-10-13 06:26:46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024号
当事人:天津牧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1120113MABNNYTY94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普东农贸市场内D区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华
2023年6月24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天津牧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陈皮和茶叶标签不合格,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普东农贸市场内D区27号天津牧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陈皮和茶叶,同时发现3盒“正山小种”(60g)、3盒“正山小种”(150g)、2盒“祁门红茶”(200g)和2盒“景迈古树滇红”(125g)在货架上待售,上述茶叶外包装标签均未标注生产厂家,只有“方寸茶舍”字样,当事人称自行购进散茶后进行分装出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菜);自制饮品制售(含啤酒)(不含泡制酒)”,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9月20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4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菜);自制饮品制售(含啤酒)(不含泡制酒)”自2023年5月起,当事人于2023年5月底从武夷山市祥兰茶厂购入正山小种的,从澜沧惠民镇玉苏茶厂购进景迈古树滇红的,从祁门县双辉源茶厂购进祁门红茶三种散茶,上述散茶各购进了一斤,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实体店将上述散茶进行分装,分别分装成 “正山小种”(60g)、 “正山小种”(150g)、 “祁门红茶”(200g)和 “景迈古树滇红”(125g)等规格然后进行销售,售价分别为是158元/盒、380元/盒、175元/盒、175元/盒。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共有3盒“正山小种”(60g)、3盒“正山小种”(150g)、2盒“祁门红茶”(200g)和2盒“景迈古树滇红”(125g)在货架上待售。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构成要件。货值金额231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张桂华身份证复印件;2. 2023年7月10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委托书、对被委托人孙振东的询问笔录;4.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说明;5. 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9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02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3盒“正山小种”(60g)、3盒“正山小种”(150g)、2盒“祁门红茶”(200g)和2盒“景迈古树滇红”(125g);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10/t20231011_642725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