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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0-13 08:42:53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现将煤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联系电话:029-86138662)

  附件:陕西省煤制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

  陕西省煤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使用随机数表方法产生。

  1.1民用散煤每批次抽样数量按GB/T 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中的规定进行确定;

  1.1.1采样子样数的确定:

  以1000 t为一基本采样单元,其在煤堆采样的最少子样数应不少于60个;

  当一采样单元不足1000 t(其在煤堆采样的最少子样数应不少于30个)或大于1000 t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样子样数。具体见以下公式:

  N = n

  

  

  式中:

  N——应采子样数;

  n——规定子样数(在一基本采样单元中,煤堆采样时规定的子样数为60个);

  M——被采样煤批量,单位为吨(t);

  1000——基本采样单元煤量,单位为吨(t)。

  1.1.2采样子样最小质量的确定:

  子样最小质量按以下公式计算,但至少为0.5㎏。

  m = 0.06d

  式中:

  m——子样最小质量,单位为千克(㎏);

  d——被采样煤标称最大粒度,单位为毫米(mm)。

  部分粒度的初级字样最小质量

  标称最大粒度/mm

  子样质量参考值/㎏

  100

  6.0

  50

  3.0

  25

  1.5

  13

  0.8

  ≤6

  0.5

  每批次采样数量为确定的采样子样数乘以确定的子样最小质量。

  1.2民用型煤每批次抽样数量按GB 34170-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中的规定进行确定。

  蜂窝煤:

  从蜂窝煤库房或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五块蜂窝煤,再随机抽取其中两块分别封存,一块按照GB/T 474制备样品后进行质量指标试验;一块留存。

  其他型煤:

  按照GB/T 474-2008《煤样的制备方法》中规定的棋盘法或条带截取法采样,至少采取样品两份,每份质量不少于4.0kg,分别封存。一份按照GB/T 474-2008制备样品后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一份留存。

  2 检验依据

  表1 民用散煤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一般分析实验煤样水分

  GB/T 212-2008

  GB/T 30732-2014

  2

  灰分

  3

  挥发分

  4

  全硫

  GB/T 214-2007

  GB/T 25214-2010

  5

  碳酸盐二氧化碳

  GB/T 218-2016

  6

  磷含量

  GB/T 216-2003

  7

  砷含量

  GB/T 3058-2019

  8

  氯含量

  GB/T 3558-2014

  9

  氟含量

  GB/T 4633-2014

  10

  汞含量

  GB/T 16659-2008

  SN/T 3511-2013

  11

  全水分

  GB/T 211-2017

  表2 民用型煤(蜂窝煤、其他型煤)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一般分析实验煤样水分

  GB/T 212-2008

  GB/T 30732-2014

  2

  灰分

  3

  挥发分

  4

  全硫

  GB/T 214-2007

  GB/T 25214-2010

  5

  发热量

  GB/T 213-2008

  6

  磷含量

  GB/T 216-2003

  7

  砷含量

  GB/T 3058-2019

  8

  氯含量

  GB/T 3558-2014

  9

  氟含量

  GB/T 4633-2014

  10

  汞含量

  GB/T 16659-2008

  SN/T 3511-2013

  11

  全水分

  GB/T 211-2017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

  GB 34170-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原文链接:http://snamr.shaanxi.gov.cn/info/1465/266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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