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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948号-天津市金天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案
发布时间:2023-10-22 19:57:18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948号
当事人:天津市金天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MR320W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宜白路与曙光路交口(天津市兴宜普乐服装市场内南1楼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2023年8月29日,我局接2位消费者举报称,2人均在当事人天津市金天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快手平台网络店铺内购买了“马膏”产品,但到货后实物与网页宣传展示的产品照片不符,认为商家售卖假货并虚假宣传,望核查处理。根据举报,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金天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快手平台,当事人在该平台上的店铺名称为“一龙三凤企业店”,公示的经营资质是“天津市金天恒业商贸有限公司 ”。该网店销售过“马栗膏凝胶”产品,目前显示商品已下架,网页上显示的产品名称是“Herbal grandpa”,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实际收货产品名称是“HERON MONROE”(净含量:250g;生产企业:广州鸿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10191),同时网页上宣称“舒缓肌肉关节问题 舒筋活络.涂抹发热.温和修护.一抹轻松”字样。当事人表示产品在快手平台下单后由厂家直接发货,现场没有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快手平台上经营有网络店铺,名称为“一龙三凤企业店”,并于2023年8月23日开始销售“马栗膏凝胶”产品。经营期间,网页上显示的产品照片名称是“Herbal grandpa”,与实际售出产品(名称“HERON MONROE”,含250g和500g两种规格)不符,是2款不同商品,当事人承认未在网上公示产品的真实外观照片,对外宣传与实际不符,同时对于产品的使用效果“舒缓肌肉关节问题 舒筋活络.涂抹发热.温和修护.一抹轻松”进行了虚构,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上述行为满足涉嫌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法定代表人王伟刚第一次询问笔录(2023.9.13);4.对法定代表人王伟刚第二次询问笔录(2023.9.19);5.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生产企业资质;6.举报人和当事人提供的实物照片。
本局于2023年10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94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表述,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10/t20231020_6435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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