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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多乐鑫食品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10-22 18:37:15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营处罚〔2023〕55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多乐鑫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78TUL9M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芥园西道382号商铺-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升杰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确实有2根三文治孜然火腿肠,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1月1日,保质期180天,至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仍处于销售状态。另当事人店内销售欧蔓蒂橄榄油有张贴“防治血小板凝结、促消化、促进骨骼生长”的标签,欧蔓蒂橄榄油瓶身标签无保健食品标识,且无食品功效说明。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疏忽检查,未发现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涉案食品自2023年6月30日为超过保质期,在超过保质期后有同一市民分别于7月3日、7月13日两次购买该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录像要求索赔,再无其他人购买到。该商品进价9元,售价10元,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为2元。当事人对于欧蔓蒂橄榄油张贴“防治血小板凝结、促消化、促进骨骼生长”的标签是商家自己写自己张贴的,认定为广告主没有广告费用。该宣传内容是参考网络内容,非自己主观捏造,但不知道普通食品不得宣传功效。经调查,当事人张贴标签约1个月,当事人供述张贴虚假标签并没有带来销量差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1份、执法记录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以及在普通食品发布疾病预防广告的事实;
2.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以及被询问人的身份;
3.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销售记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主观情节及危害程度。
2023年9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营罚告〔2023〕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张贴标签宣传普通食品具有功效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仅销售2单,且为同一消费者分两次购买并录像要求索赔,再无其他人购买到,故认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销售橄榄油张贴的广告无广告费用,且发布时间较短,故认定危害性较小,以上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三文治孜然火腿肠(750g)2根,没收违法所得2元;2、处以1500元罚款。
对当事人在普通食品发布疾病预防的广告行为无广告费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以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缴款通知书的途径给予缴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 10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xqqscjdglj/zwgk_57682/zfxxgk_57687/fdzdgknr_57691/xzcf_57694/202310/t20231016_6430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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