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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美容不成退款遭拒 联合调处促其退款

发布时间:2023-10-22 23:52:09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6日,武汉消费者孔女士在“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投诉反映,称其2019年在蕾曼婷娜美容院花费11600元办理了一张美容卡,双方约定护理服务100次,在护理服务过程中,且每换一个美容师就要求办新卡,向孔女士抱怨“赚不到钱”“以后不要约我”“我只服务办卡30万元的顾客”等这类话让孔女士听了十分不舒服。这么多年来,孔女士一直在这家店做护理,换来的却是这样的待遇。该店服务方式、宣传推销手段让她感觉到言语方面的伤害,消费体验感差,于是,向美容院提出解除服务合同退还剩余费用遭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投诉后,启动社会联调机制,邀请特聘调解员参与调查调解。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该店服务推广宣传等方面,涉嫌误导消费,强制消费者办理美容卡等行为,剩余服务次数共计58次,理应退款6728元。但该美容院赠送了2980元肩颈护理,目前已全部用完。如果孔女士想要退款,需承担赠送项目的费用,即在58次护理余额中扣除2980元,只能退费3748元,孔女士可以承担赠送项目的费用,但不同意这种算法,让她无法接受。调解时,调解员多次表示,请美容院向上级领导反映,看能否争取更多的权限,但屡被拒绝。于是,消费者孔女士再次致电省消委工作人员咨询相关意见和建议后,再次与商家协商退款事宜,最终促成商家同意退款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

  在投诉调解实践中,此案例属于消费纠纷或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民法典》合同条款提起之诉或违约之诉。《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在本案中,孔女士购买美容卡,接受美容院提供的服务,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孔女士多次向美容院反映其美容师存在过度宣传,忽视消费者体验感等问题,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未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未尽到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可见,让孔女士不满意,要求解除服务合同、退还剩余款项与美容院提供的服务质量是有因果关系的。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wqal/20231017/3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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