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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张云鹤)发布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21:58:13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东处罚〔2023〕11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6C8RQ4K
经营场所: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邓庄村三区6排14号
经营者:张云鹤
2023年7月17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麻勇生寄来的投诉举报材料,称被投诉举报人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邓村北街500米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张云鹤)通过微信销售“coffee固体饮料”,微信聊天告知投诉举报人上述产品属于减肥产品,且被投诉举报人微信朋友圈主页图片载明“轻松月瘦8-26斤不节食,不运动”的内容。
2023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大邓村北街500米的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1.你店用于网络经营的手机微信(微信号:y694387)朋友圈有“coffee固体饮料”产品宣传图片,图片上附有“小双人升级版咖啡、一袋25包、月So8-25斤、针对顽固体质,老药罐子、不拉肚、不反弹、纯植物提取安全无副作用”的文字说明;该微信朋友圈有宣传上述产品的视频,视频上附有“非,轻松”、“月瘦8-26”的文字说明;2.在你店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coffee固体饮料”产品实物。
你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附有“小双人升级版咖啡、一袋25包、月So8-25斤、针对顽固体质,老药罐子、不拉肚、不反弹、纯植物提取安全无副作用”等文字内容的图文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店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2023年7月25日对你店立案调查。
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店经营者张云鹤进行了第1次询问,张云鹤承认上述图文广告文字内容是你店为推动产品销售,在没有任何证明材料、来源出处的情况下想出的广告词,请广告制作单位制成了图文广告后,从2023年5月份开始在用于经营的微信(微信号:y694387)朋友圈发布。该朋友圈是对所有微信好友公开的。你店承认仅销售过1笔“coffee固体饮料”,是在2023年6月30日通过微信卖出的,共计8袋,每袋380元,共计货款3040元,其中28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上级供应商,你店每袋从中获得利润30元,该笔订单总利润240元。在本次询问中你店承认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是从2023年年初开始经营的,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在微信朋友圈发商品信息,通过送货上门的服务开展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店经营范围仅“预包装食品零售”一项,你店实际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零售、互联网经营超出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但截止本案案发未变更登记。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日(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店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东责改〔2023〕7号),责令你店在2023年8月29日前进行登记事项变更手续。你店于2023年8月24日完成了登记事项变更,提供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经营者张云鹤进行了第2次询问,同时你店提供了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金沙打字复印服务部出具的收据一张,收据记载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金沙打字复印服务部2023年4月15日收到你店支付的广告费【(图文设计)一套】肆佰元整。你店提供了退款退货的微信交易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本案于2023年10月11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核查,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成立于2018年,2023年年初开始实际经营,自2023年5月开始,你店为宣传“coffee固体饮料”,在没有任何证明材料、也没有任何来源出处的情况下,想出“小双人升级版咖啡、一袋25包、月So8-25斤、针对顽固体质,老药罐子、不拉肚、不反弹、纯植物提取安全无副作用”等文字内容广告词,并花费肆佰元整委托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金沙打字复印服务部制作了包含上述广告词的图文广告,发布在你店用于经营的微信(微信号:y694387)朋友圈中。截至案发,你店通过用于经营的微信售出了1笔“coffee固体饮料”,共计8袋,每袋380元,共计货款3040元,其中28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上级供应商,你店每袋从中获得利润30元。该笔交易在2023年9月6日退货5袋,退款1900元。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你店共售出3袋“coffee固体饮料”,获利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张云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云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店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2023年7月21日对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张云鹤)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18张共17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张云鹤)现场检查情况。
3.执法人员2023年7月21日现场检查你店用于网络经营的手机微信(微信号:y694387)朋友圈的照片4张,共4页,证明你店涉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况。
4.执法人员2023年8月22日对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经营者张云鹤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你店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图文广告无任何证明材料及来源出处,是你店编造的。
5.执法人员2023年9月6日对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经营者张云鹤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你店提供收据1份,证明你店委托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金沙打字复印服务部制作的图文广告暨虚假广告的制作费用。
6.执法人员2023年8月22日对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经营者张云鹤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2023年9月6日对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经营者张云鹤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你店提供的微信截图2张共1页,证明你店通过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违法所得。
7.执法人员2023年7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2023年8月22日对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经营者张云鹤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的变更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2023年8月22日对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经营者张云鹤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东责改〔2023〕7号)1份,证明天津市宁河区冠宇副食店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经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完成整改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你店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店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东罚告〔2023〕1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店在用于网络经营的微信(微信号:y694387)朋友圈发布的附有“小双人升级版咖啡、一袋25包、月So8-25斤、针对顽固体质,老药罐子、不拉肚、不反弹、纯植物提取安全无副作用”等文字内容的图文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你店的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没收你店的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店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你店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
综上,我局给予你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2.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600元。
你店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你店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nhqscjdglj/zwgk_57849/zfxxgk_57854/fdzdgknr_57858/xzcf_57862/202310/t20231024_6438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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