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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757号-天津市北辰区一粒奶茶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22:54:20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757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一粒奶茶店(王弋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3JKK28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弋力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内的王弋力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一粒奶茶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制售奶茶所用的一次性磨砂注塑杯,其包装箱箱体标识无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等内容,箱内未发现说明书,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随附文件。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一次性磨砂注塑杯1450个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佳强制〔2023〕10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9月27日,因案情复杂,经局领导审批,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45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辰市监佳延强〔2023〕10号),并告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8日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3月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从天津市河北区顺乐食品商行购进3箱一次性磨砂注塑杯共计1500个用于制售奶茶,其包装箱箱体标识无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等内容,箱内未发现说明书,无法提供相关随附文件。上述行为满足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构成要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已经使用上述一次性磨砂注塑杯50个,本案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弋力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王弋力的询问笔录、国家标准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打印件;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5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8.3“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8.3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一次性磨砂注塑杯1450个;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10/t20231025_6439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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