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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茶叶过度包装查办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01 05:12:34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全区茶叶市场经营秩序,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推动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5月以来,广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坚持规范和发展相结合,聚焦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推动简约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助力茶叶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依法纠正一批生产经营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以下是广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柳州市三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茶叶包装

  2023年9月1日,三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食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在销售货架上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名称为铁观音(生产日期2022年1月3日)的茶叶礼盒,由外向内分别有透明塑封层、硬纸嵌泡沫方形纸盒、铁盒、纸质密封层、茶叶袋塑封层共计五层包装,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的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下架相关产品禁止销售。

  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整改,货架上仍摆放该茶叶用于销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其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茶叶,拒不整改的行为,处以罚款。

  案例二:北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坊商行销售茶叶包装层数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6月27日,北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某茶坊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名为“紫龙柱”的盒装茶叶,包装从外至内依次为硬纸盒(壳)、纸盒、软纸、半透明绵纸,包装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北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三:贵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有限公司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10月7日,贵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商品包装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问题线索,依法对贵港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生产的一款名为“珍藏六堡茶(黑茶)”,内有1罐茶叶(净含量:500g),经抽检,该礼盒包装尺寸为23.8cm×23.8cm×23.9cm,体积13537.916cm³,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标准进行检测,该款“珍藏六堡茶(黑茶)”包装空隙率达52%(标准限值≤30%),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四:百色市凌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商行销售茶叶包装成本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6月9日,百色市凌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凌云县某生态茶叶直销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品名为“凌云白毫”的茶叶,价格标签为220元/盒,当事人提供该批次茶叶外包装购进单据,显示外包装进货价为60.00元/盒,外包装成本占销售价格的27.27%,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包装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20%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百色市凌云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五:河池市南丹县某茶叶直营店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9月6日,河池市南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池市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茶业直营店开展现场检查,对当事人销售的“雾里翠(绿茶)”(内有2个独立包装,单个包装净含量75克)、“画眉(功夫红茶)”(内有2个独立包装,单个包装净含量75克)进行抽查。经测算,“雾里翠(绿茶)”、“画眉(功夫红茶)”包装空隙率均为77.2%(标准限值≤30%)、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南丹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下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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