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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处罚案例(2023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3-11-04 02:37:25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本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有效防范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查办了一批燃气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1、北京市丰台丰辛建材商店销售不合格燃气连接软管案

  北京市丰台丰辛建材商店销售的天然气、液化气、煤气中高压管(商标:太阳仔(图形),规格型号:未标注,生产者:未标注)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标志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从丰台区长辛店龙威建材市场一五金批发店购入上述产品30米,售出6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北京忠利得发建材商店(赵忠心)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商标:“温情爱妻”,规格型号:JZY-88,标称生产者:任丘市火炬燃气用具厂)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2年前购入上述灶具1台,未记录供货者信息,未保留相关凭证。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北京建霞雷宇商店(何建霞)销售无中文警示说明“聚能环”产品案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聚能环”产品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标识,无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中文警示说明。经查,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上门推销的游商购入上述无标识“聚能环”产品17只,未记录供货者信息,未保留相关凭证。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当事人已自行销毁上述全部无标识“聚能环”产品。市市场监管局特别提醒:燃气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措施,防范化解质量安全风险。

   (供稿:产品处)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311/t20231103_3294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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