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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86号-天津市北辰区品味烟酒茶商行侵犯注册商标权案
发布时间:2023-11-04 03:21:52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86号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品味烟酒茶商行(王旋)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DGPD36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双发温泉花园游泳馆北2号
经营者:王旋
2023年9月7日,举报人到我局称2023年8月12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品味烟酒茶商行,购买了38度500ML舍得酒6瓶并提供了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后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双发温泉花园游泳馆北2号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42度海之蓝480ml两瓶、38度舍得酒500ml两瓶、52度舍得酒500ml 11瓶、38度国窖1573酒500ml一瓶,当场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局领导审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详见《财务清单》(津辰市监综强制〔2023〕32号))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综强制〔2023〕32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审批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与举报人达成退赔协议并履行。2023年9月28日,行政强制措施延期30日。
当事人现金回收42度海之蓝480ml两瓶、38度舍得酒500ml八瓶、52度舍得酒500ml 十一瓶、38度国窖1573酒500ml一瓶。其中38度舍得酒500ml售出6瓶,售价350元一瓶,其余尚未售出。上述白酒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别意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对此鉴别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经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79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王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及录像,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现场情况;
3.对王旋的询问笔录,现场白酒价签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情节;
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5.举报人杨福亮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出售假酒的事实和违法经营额。
6.2023年2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辰市监处罚〔2023〕1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7.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提供的向举报人赔付8400元的收条一张,证明了当事人主动退货并赔付举报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
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8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上述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货并赔付举报人。上述情况符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依据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综合以上情况,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42度海之蓝480ml两瓶、38度舍得酒500ml两瓶、52度舍得酒500ml 十一瓶、38度国窖1573酒500ml一瓶。
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zwgk_57754/zfxxgk_57759/fdzdgknr_57762/xzcf_57766/202311/t20231101_6445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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