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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 投资理财广告不得有保本保收益暗示
发布时间:2023-11-04 11:33:02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为进一步鼓励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助力本市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11月2日就《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列出11项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发布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应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的提示或者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列出了11项负面清单。其中包括,不得发布与非法集资活动有关的广告;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不得出现“XX学术机构推荐”“XX投资者证明”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此外,不得对过往业绩的内容作夸大虚假或误导性表述,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也不得发布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广告。
为了避免金融机构发布的代销产品广告与自有产品相混淆,征求意见稿要求,代销产品广告应显著标示合作机构名称,并声明“本产品由XX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而发布贷款类广告,则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得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不得以“日利率”“日还款”等与实际执行利率表达不一致的方式宣传贷款利息。(记者 张楠)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311/t20231103_407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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