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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特种设备(叉车)领域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10 07:04:00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叉车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工厂厂区内叉车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叉车使用环节、出租环节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北京卓大科为商贸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3年3月,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顺达兴包装制品厂使用的叉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北京卓大科为商贸有限公司向其出租了4辆未经检验的叉车。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出租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单位出租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北京汇丰捷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3年3月,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汇丰捷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叉车超期未检验。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北京誉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对其使用的叉车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未定期开展叉车应急演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案

  2023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京誉链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该单位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做定期培训、未建立叉车月度、年度自查、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执法人员现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2023年6月,该单位未要求完成整改。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对其使用的叉车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未定期开展叉车应急演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对该单位未对其使用的叉车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未定期开展叉车应急演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特别提醒:

  叉车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叉车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按照“两个规定”文件精神,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制定《安全总监职责》《安全员守则》《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禁止使用、出租检验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叉车,加强日常检查工作,保证叉车运行安全。

  (供稿:特设处)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311/t20231109_3298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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