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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抱老人下轮椅,被摔倒的老人砸断腿,责任在谁?
发布时间:2023-11-10 12:17:58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长年卧床的老人被女性“小时工”抱下轮椅的时候,因她力有不逮,老人摔倒在地,倒地的过程中,老人的身体砸伤了“小时工”的右腿,导致对方骨折。双方因赔偿问题上了法庭。通州法院11月8日发布消息,法院判决瘫痪老人承担30%责任,另外70%责任由小时工负责。
在京务工的李女士从事家政服务小时工的工作。2022年9月,她通过家政公司平台接到了张大爷发的单,依约前往对方家中从事打扫卫生、照顾起居等工作。
张大爷长期卧床,无力行走,家中也无他人照顾。李女士所接到的单子,是张大爷首次通过在家政公司的平台下单。在李女士打扫完卫生后,张大爷提出因为行动不便,需要李女士将他从轮椅抱到坐便器上,方便他如厕。李女士觉得不太方便,但出于同情,她还是照做了。提供服务后,张大爷十分感谢,提出下次再请李女士上门,在没有家政公司抽成的情况下可以多给她一点报酬,李女士也表示同意。
过了几天,张大爷未通过家政公司而是直接联系李女士,于是李女士第二次来张大爷家提供家政服务,双方约定劳务费每小时45元。李女士打扫完卫生,张大爷再次要求帮助其如厕。李女士将老人从轮椅上抱起,此时由于张大爷无法使力,李女士没抱住,导致张大爷滑落在地,且压在了李女士的腿上。李女士感到腿部剧痛,便急忙联系丈夫带她前往医院。
经过检查,李女士右腿骨折,休养一年后仍然有轻微跛脚。她再次找到张大爷,提出这是在干活过程中受的伤,他应当赔偿。双方发生争议,李女士于是将张大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2万余元。张大爷则认为,是李女士不慎将自己摔在了地上,导致骨折,主要责任在她,李女士主张的赔偿,有发票的部分认可,没有的部分由法院酌定。
法官表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就是被告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发生这个意外的时候,张大爷没通过家政公司的平台下单,所以这个案子从始至终,也没有家政公司的事儿。”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据各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各方责任比例。
因李女士提供劳务前,已知晓张大爷的身体状况以及提供劳务的内容,在张大爷肢体瘫痪的情况下,李女士在抱起张大爷过程中将其滑脱,致其摔倒在地,并将自己砸伤。李女士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存在过失,应负主要责任。张大爷作为雇主,雇佣不具备专业护理资质的人员对其进行护理,并指导李女士采取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方式协助其如厕,存在指示上的错误,应负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张大爷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70%的责任由李女士自行承担,经核算,判决张大爷赔偿李女士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8751.82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劳务关系具有临时用工性质,双方在大多数时候都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但是一旦发生意外,裁判结果却又关乎双方的切身利益。
因此法官建议,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当尽可能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自身权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小心审慎,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行为符合操作规程,不冒险、不疏忽。一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的渠道主张权利。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明确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范围,选择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提供劳务者,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及完备的工具、设施。如果发现提供劳务者有不规范操作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避免产生损害风险。一旦发生损害,应当根据自身过错积极承担责任,对提供劳务者及时进行救扶。(记者 安然)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311/t20231109_408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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