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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信息不能随意标 构成欺诈须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3-11-10 12:49:22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双11”购物节在即,电商企业如何冲销量不翻车?在经营过程中又有哪些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呢?

  不得虚构功效

  案情回顾

  A公司在网店出售鲜人参膏,食品生产许可证显示其类别为方便食品。A公司销售宣传称其具有“抗恶控瘤、术后恢复”“促进肿瘤细胞凋亡”等功效。张某购买后认为并无此疗效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三倍赔偿。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法官提示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也有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案中,A公司的宣传存在暗示该食品对疾病有治疗功效的内容,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需对张某进行三倍赔偿。

  宣传普通食品存在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功能,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导致病情延误。因此,电商经营者在销售普通食品时,可以标明产品成分,但不得宣传其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否则易因此构成欺诈。

  不得虚构价格

  案情回顾

  B公司在某外卖平台上销售快餐,套餐“比萨+可乐(赠品)”的宣传价格为“原价108元,现价65元”。王某购买后发现,如果单点套餐内的比萨和可乐仅为85元,优惠后应付57元,低于套餐标注的价格。王某认为B公司对该套餐的价格存在虚假宣传诉至法院。

  法官提示

  法院认为,套餐中的可乐既然标明是赠品,就不应将其价格计入总价中,直接误导消费者既享受了优惠价,又获得赠品。所以,法院判决B公司对于涉案套餐价格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应当予以三倍赔偿。

  附送赠品是电商经营常用的促销手段,从交易习惯和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来看,经营者既然标明为赠品,就应是免费赠送,不应将赠品的价格再度算入商品的总价中。同时,对于产品的质量、价格等关键信息,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定价方式或模糊不清的表述来误导消费者,否则易构成欺诈。

  不得虚构评价

  案情回顾

  赵某看到D公司售卖一款豆浆机的评论区“好评如潮”,便下单购买,到货后发现并没有好评中说的那么好用。赵某随后在包装内发现一张写着“好评返现”的纸片,联系D公司客服后得知,“好评”是商家客服事先拟好并提供的,如果消费者按照上述图文发表评价可以获得5元的返现。赵某诉至法院,认为D公司行为构成欺诈。

  法官提示

  经营者为了点击量、销售额采取“好评返现”的做法,会降低评价的真实性,误导后续消费者,既可能构成欺诈,也可能对同类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D公司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基于虚构的好评产生错误认识继而购买,因此法院判定D公司应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

  经营者应当将更多精力花在提高产品质量上,而非使用“好评返现”等行为投机取巧。不同于线下交易,电商经营模式在宣传商品或服务时主要依靠商品照片及文字描述,因此,经营者更应注意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服务信息,不应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曾智湄 张怀文: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311/t20231108_408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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