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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致烧伤维权案

发布时间:2023-11-10 13:22:18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情简介】2023年1月26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胡某的投诉,称在当地购买了烟花,其小孩(约7周岁)在1月25日(正月初四)晚燃放时,烟花后铳,导致小孩手臂被烧伤。找商家协商处理,无法达成一致,请求帮助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调查核实,经调查了解,投诉人共购买上述品种烟花1盒(2支),均已燃放,在燃放第2支时出现上述情况,经调取燃放时投诉人拍摄的视频、照片,证实了当时烟花在燃放过程中确实存在后铳的情况及小孩被烧伤的事实。随即赶到销售商家调查,经查,该商家同品种烟花尚剩余12盒,但投诉人表示不进行协商检测。随后,工作人员反复与双方及该款烟花的经销商调解,商家认为其销售点证照齐全,且均从正规渠道进货,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不存在有销售质量不合格烟花的主观故意,商家认为是小孩未按要求操作不当所致。经多次调解,于2月中旬达成和解,由该商家的经销商一次性给付消费者胡某误工费、小孩诊疗费等共人民币5000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每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屡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烟花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合理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在燃放烟花时导致小孩受伤,但是通过调查,无法确定烟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投诉人又不愿进行检测,且能否就剩余烟花的合格或者不合格来推断已经燃放的烟花属于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本起纠纷存在取证难度大、费用分歧大等特点,调处相对困难,工作人员历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双方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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