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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损伤谁之过 消保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3-11-10 12:38:46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件简介】
2023年5月,东至县一村民丁某通过12315热线反映,其一个多月前因肺结节在某村卫生室检查,医生给其开了自己熬制的的中药(一粒粒,无名称),两个月的量(720元)。吃了一个月以后发现胃不舒服,再次到该村卫生室,医生开具胃药(奥美拉挫),该药吃了几天身体未得到改善,于是到合肥就诊,发现肝功能受损。投诉人认为是卫生室开具的中药吃坏了身体,与卫生室沟通,但该卫生室称药品没问题,不认可其说法,于是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东至县消保委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情况核实。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发现该卫生室资质齐全,进货渠道合法正规,给被投诉人开具的逍遥蒌贝散属于经方。同时,从消费者处调取的相关诊疗资料表明,其确实是在服用该中药后,罹患药物性肝功能损伤,在合肥的省立人民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并需要定期复查。
随后,东至县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投诉的事实均无异议,愿意接受调解处理,但对于是否是因为服用中药引起药物性肝功能损伤和补偿标准上,双方各执一词,悬殊太大,僵持不下。
面对困境,东至县消保委及时与县卫健委取得联系,请求派出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在新一轮的调解过程中,县卫健委和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向当事人双方深入浅出解释了有关法理和疾病原理,引导双方放弃固念,和谐解决纠纷。
经反复沟通协商,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投诉方一次性补偿投诉方40000元,双方不得在为此事再起纠纷。投诉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2011年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指出,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不良反应是药品固有属性,所有药品都可能发生不良反应。中药是药,也不例外。
患者眼中的“用错药”不能一概而论为医疗过错。是否为医疗过错关键要看医疗机构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医疗常规的行为,而且还要看有无不应有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不明确或者医院否认存在过错时,必须经司法程序确定。如损害不构成伤残的话,走司法程序费时费力,再加上司法惯例只支持自费部分医疗费,所获得的赔偿有可能抵不上维权成本,一般以协商解决为主。
在本案中,村卫生室根据临床诊断给予方药,符合诊疗常规并无违反操作规程,药材进货渠道合法正规,故无过错。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药物损害补偿制度,患者为药物不良反应已付出身体和精神上的较大代价,花费了大量医药费,使家庭经济遭受一定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承担。”东至县消保委从人道主义出发,让医疗机构承担患者个人支付的医药费以及因诊疗导致的相关支出和务工损失,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双方经济实际,达到了综合平衡的目的。
【消费警示】
结合此次案情,东至县消保委警示广大消费者,“是药三分毒”,患者应严格遵照医嘱用药,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长期服用中药的患者三个月复查一次肝功能,一年做一次肝脏超声检查,曾经发生过可能导致肝损伤的药物不应再度服用,看病就诊时请及时告知医生,一旦发生药物性肝炎,需立刻停药。
同时,也提醒相关医疗机构用中药给患者治病时,一定要以中药基本理论为指导,对病人的病症要作出正确的诊断,合理的对症下药,在用药过程中要注意观察病人的体质,了解药物反应史,严格掌握中药的用量用法,确保患者的生命健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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