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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技术调查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01:23:13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
现将《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技术调查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知识产权局。
附件: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申请表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技术调查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福建省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方案》,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纳入省知识产权专家智库,属于行政裁决辅助人员,负责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工作中协助办案或者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提供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全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技术调查官工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负责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技术调查案件工作台账。
第二章 选聘及管理
第四条 技术调查官主要从机械、化工、光学、材料、电子信息、医药、生物等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主要以兼职形式参与案件相关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以全职形式选聘技术调查官。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严谨的科学技术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10年以上相关技术领域生产、研发或者专利撰写、维权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相关技术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10年以上专利审查经验或者具有研究员职称的专利审查员或者预审员。
4.具有10年以上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调解仲裁、司法审判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调查工作。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选任为技术调查官:
(一)曾受党纪、政纪处分且仍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正接受审查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辞退未满5年的:
(四)不适合担任技术调查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及定向邀请的方式产生:
(一)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二)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三)定向邀请。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正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公开征集技术调查官人选,审核确定技术调查官人选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入选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第九条 被选任的技术调查官名单,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予以公示。技术调查官的任职期限为五年。期满后由选任部门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在处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书面申请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一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以申请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的多个不同环节。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案件承办人员的书面申请,综合考虑案件复杂程度、专业领域、回避等情况,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派技术调查官参与。
第十二条 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案件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案件证人、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中可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经案件主办人员同意,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或调查终结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不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四)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予以回应;
(五)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六)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第十九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第二十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其提出的技术意见应当记入合议笔录,并由其签名,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处理决定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活动结束后,申请调派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技术调查官申请指派情况及其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报备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案件处理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在参与技术调查活动中违反与行政裁决和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意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任期五年,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移出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并予以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保密规定的;
(三)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况的;
(四)因身体健康或丧失履职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技术调查官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汇总年度辖区内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情况,按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部署报送。
第二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劳动报酬参照省财政关于专家评审咨询费相关标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案指南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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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309/t20230927_62658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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