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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02:56:45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工作,着力提高全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业务能力和水平,省局经审定,现发布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请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指导案例1号
莆田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佛珠计数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重复侵权认定 地方法规适用
案件要点:严格适用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准确认定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佛珠计数器”(专利号:ZL201830084846.7)专利权人授权自然人蔡德华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实施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进行市场维权。2020年,蔡德华发现黄某某(住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和平街)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遂向其发送律师函,并经协商于2020年12月31日与黄某某签订了和解协议,黄某某保证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实施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022年2月,蔡德华发现被黄某某仍在继续实施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认为其构成重复侵权行为。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向莆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要求: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模具;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裁决结果:经审理,莆田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实质差异,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黄某某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认定,黄某某违背和解协议实施的侵权行为不符合《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规定的重复专利侵权情形,驳回请求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请求。
指导意义:重复专利侵权是典型的故意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故意和过错明显,客观上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程度更大,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均未作规定,为此许多省通过地方立法对重复侵权行为进行规制。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民事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较为复杂且缺乏可供参考借鉴的案例。莆田市知识产权局在该案件处理中准确理解并适用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了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即只有在经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后,行为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复侵权行为,当事人一方违背和解协议所再次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法定的重复侵权情形,在行政裁决中做到了依法、公正裁决,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较好地保护了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2号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鞋(羊毛鞋2060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诉调对接 行政调解 司法确认
案件要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诉调对接机制作用,知识产权局接收人民法院转送的诉前调解案件,通过调解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引导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强化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
基本案情:星美健公司拥有名称“鞋(羊毛鞋20603)”(专利号:ZL202030267981.2)、“鞋(保暖鞋20302)”(专利号:ZL202030268015.2)专利权,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骏公司”)通过实施许可合同依法取得上述两项专利使用权及市场维权授权。2022年1月,华骏公司以自然人崔金华未经许可擅自在淘宝网上销售与上述两款专利产品鞋子外观完全相同的鞋子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在征得原告华骏公司同意后将案件交由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中心先行调解,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作为中心成员单位接收案件后及时予以立案。立案后,办案人员针对该类互联网领域批量案件的特点,先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在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停止侵权、赔偿数额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市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指导当事人将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该案件从立案到促成双方调解结案用时仅11天。
指导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推进建立健全知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3年省法院和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经诉前调解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解专利纠纷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在该纠纷的解决中,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知识产权纠纷通过协作机制分流至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调解,市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仅用11天的时间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解除了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难的后顾之忧,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纠纷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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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308/t20230831_62473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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