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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青海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3-11-18 11:54:55作者:佚名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一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办西宁市某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进行国家强制认证认可产品案

  2023年8月14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办西宁市某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进行国家强制性认证认可的采暖热水炉、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西宁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在售的2台燃气采暖热水炉、8台燃气灶未张贴3C认证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销售未进行国家强制性认证认可的产品,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行政罚款2万元。

  

  案例二

  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香日德镇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10月23日,海西州都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香日德镇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海西督导组检查中发现,都兰县某冒菜店正在使用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铭牌显示归属香日德镇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维码无法显示信息档案,双方签订有供应燃气购销合同。后经查实,该气瓶产权归香日德镇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海西州都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行政处罚3万元。


  案例三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昆仑物流园区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案

   2023年8月24日,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海省格尔木某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昆仑物流园区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格尔木某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昆仑物流园区加气站在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在6月20至6月28日期间充装的15只车用气瓶,当事人无法提供电子或纸质版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该充装站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行政罚款3万元。

  

  案例四

  青海省果洛州达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3年9月15日,果洛州达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达日县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达日县市场监管局配合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达日县某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在下达现场监察指令书后,复查仍未整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果洛州达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无证操作人员立即停止充装;2.行政罚款1.5万元。

  

  案例五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宁市城北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不合格减压阀案

   2023年7月4日,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宁市城北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减压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减压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减压阀;2.没收违法所得0.002万元;3.行政罚款0.045万元。

  

  案例六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乐都区某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0月18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管局对乐都区某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乐都区某五金店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抽检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个;2.没收违法所得0.014万元;3.行政处罚0.09万元。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DCF907D1-BEED-41AE-87C1-AE0127F145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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