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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61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

发布时间:2023-11-18 13:41:12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调味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等20大类食品661批次样品,其中检出19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有机物污染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鲜食林生鲜店销售的、赛罕区田香苑食品加工店生产的田香苑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一)赤峰市林西县爱百家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腾城超市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乌海市悦享鲜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乌海市万佳宜购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帝王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大伟精品水果干果店销售的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六)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兔儿岭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赵正君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骆速冻食品店销售的龙虾尾,呋喃妥因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九)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高英蔬菜批发配送中心销售的小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十)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河畔华庭超市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二小蔬菜水果经销店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的问题

  (一)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鑫亮超市销售的、赤峰旺乐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腐竹,蛋白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推荐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华锋蒙辉惠民超市销售的、内蒙古鼎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金香瓜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包头市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包头友谊大街分公司销售的小黄花鱼,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锡林郭勒盟牧稞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呼和浩特市新荣昌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绵白糖,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微生物污染的问题

  (一)包头市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荫超市销售的、湖北天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鸡拐(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三好鲜生生鲜超市销售的、怀安县惠宇农副食品加工坊生产的豆腐皮,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五、有机物污染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金佰顺老菜馆使用的,洁诺餐具消毒生产的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附件:1.合格产品信息

  2.不合格产品信息

  3.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tzgg/202311/t20231114_2410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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